作者:杰夫·杰胡伊·李
安大略省多伦多市的一家家庭法律师事务所
如果配偶双方达成分居协议,或者双方同意作出判决,那么一方是否可以在以后更改配偶赡养费的条款?答案是肯定的。然而,在这样做时,法院需要在分居协议或同意令的推定最终性与关系破裂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公平分配这两者之间达成微妙的平衡。.
在 米格林诉米格林,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处理此类申请时制定了框架。在这项7-2的判决中,多数法官认为,决定这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协议或同意令作出后是否存在重大变化,而在于“在协议或同意令作出时”,双方是否已达成协议。鉴于上述情况,继续依赖原有的协议已不可接受。”
为了确定这一点,需要进行两阶段的调查。在第一阶段,法院应审视谈判和执行协议的背景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理由将其排除在外,包括任何形式的压迫、胁迫或其他弱势情况。虽然商业法中“不合情理”的情况可能相关,但“法院不应推定存在权力不对称。”当事方之间的权力不对称可以通过双方获得的专业帮助得以克服。如果通过了这一检验,法院必须“审视协议的实质内容,以确定其是否实质上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即使协议并未完全符合《婚姻法》,也不意味着整个协议必须被撤销,因为未充分执行的协议仍可能反映出当事方的原始意图和对婚姻的理解。.
在第二阶段,法院必须评估“协议是否仍然反映了当事人的原始意图,以及协议在多大程度上仍然完全符合《离婚法》的规定”。因此,为了成功质疑或撤销分割协议或协议令,一方需要证明“新的情况并非当事方能够合理预见到的,而是导致了一种无法姑息的局面”。法院进一步解释称,任何程度的改变总是可以预见的,只有当“当前情况与双方所预期的一系列合理结果出现重大差异,从而使其与《离婚法》的规定背道而驰时”,法院才会对协议给予较小的重视。.
因此,在随后关于夫妻抚养费的申请中,经妥善协商并得到正式执行的分居协议将具有相当的价值,而且当事人随后对该协议提出异议的可能性非常有限。.
相比之下,法院可能对其他类型的家庭合同,即婚姻合同、婚前协议或同居协议,给予较少的重视。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当双方在协商分割协议时,他们已经知道自己在这段关系中的角色以及协议结束后各自的处境。然而,在婚姻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在这段关系中的角色可能与协议中所设想的不尽相同。然而,婚姻合同和同居协议在随后的配偶赡养费申请中确实具有一定的价值,尤其是那些包含一项条款,规定一旦关系破裂,该协议将自动成为分割协议的合同。. 米格林 因此,这种类型的家庭合同仍然适用,尽管需要做一些必要的修改。除其他事项外,法院必须考虑这些协议是在分离之前,甚至是在双方关系开始之前签订的,而签订这些协议的情况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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