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解雇/ESA 索赔中的陈述不能作为诽谤诉讼的依据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就业标准投诉中,雇主和员工会互相贬低对方,这很可能属于诽谤性质。就业标准问题解决之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在民事法庭起诉对方?

在 萨特库南诉格纳纳泰皮姆等人案., 2012 ONSC 4654,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的法官 E.M. Morgan 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该案件中,雇员向安大略省劳动部提交了投诉,声称雇主未支付公共假日工资和加班工资。就业标准官员下令雇主支付赔偿,而雇主也遵从了这一要求。.

该员工随后在民事法庭上起诉了雇主,声称雇主在就业标准评估程序期间向就业标准评估官提出的欺诈和不诚实指控对该员工的情绪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伤害。.

被告雇主提出撤销诉状的动议,理由是该诉讼毫无意义且具有欺诈性。在作出裁决时,摩根大法官指出,这项就业标准投诉程序属于准司法程序。在此类诉讼中发表的言论,正如其他委员会或法庭的以往做法一样,都是“绝对保密的”。因此,这些言论不能作为诽谤诉讼的依据。.

因此,该雇员的法律诉求被驳回。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准司法环境中作出的陈述才享有法律豁免权。当一方面临他人提出的法律诉求时,该方可以完整、坦率地在诉讼中表达其立场,包括对对方的负面看法,而无需因诽谤行为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发表的负面言论将完全属于不同的情况,而这些言论很可能成为诽谤诉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