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或再同居对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的影响


作者:Jennifer Black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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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抚养

在 1997 年修订之前,《家庭法》第 33(7)条规定,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优先于继父 母或继母的赡养义务。但如今,亲生父母或养父母并不享有优先权。在某些情况下,继父母可能会被命令向亲生父母或养父母支付抚养费。在另一些情况下,亲生父母或养父母可能被命令向继父母支付赡养费。.

在抚养方面,《家庭法》和《子女抚养指南》都承认,父母可以不只两人。根据《家庭法》的定义,“子女 ”是指 “父母一方已表明有意将其视为其家庭子女的人......”。这就特别考虑到继父或继母可能会扮演父母的角色并承担抚养责任。继父母的 “既定意图 ”是通过行为客观确定的。一些考虑因素包括:孩子在哪里生活、如何支付孩子的费用、对孩子福利的兴趣以及照顾孩子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继父母一旦表明了确定的意向,就不能单方面撤回。继父或继母随后改变意愿并不会放弃或取消赡养义务。此外,父母之间关系的性质也不是确定子女抚养义务的相关因素。生父或生母应支付的任何赡养费与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无关。继父或继母的分担并不会使适用《准则》变得不合理。.

配偶赡养费

如果付款方配偶再婚,则必须平衡对第一个家庭的赡养义务与第二个家庭的利益。如果付款方配偶已确定无力提供之前支付的赡养费,则可能有理由减少配偶赡养费。虽然再婚是情况的一种变化,但并不能成为第一个家庭忍受困难的理由。付款方配偶不能为了逃避对其第一个家庭的赡养义务而推卸新的家庭责任。.

同居本身并不表明经济独立,也不妨碍接受赡养费的配偶领取赡养费。新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它是否重要到需要变更配偶赡养令,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如果因婚姻破裂而造成的经济困难不再存在,则可能需要对配偶赡养义务进行变更。这可能是指受援配偶再婚后,与新的同居伴侣分担家庭开支,从而增强了自己的赡养能力。受援配偶的自给自足和新伴侣的贡献是重新评估支助的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在支助以需求为基础的情况下。.

再婚对赡养费的影响可能很复杂。如果您在家庭法问题上需要一家以解决方案为导向、在高效解决家庭纠纷方面经验丰富的律所提供帮助,请随时拨打 (416) 800-7196 联系我们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