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能会收到加拿大税务局(CRA)的来信,通知他们已开始对其进行刑事调查。大多数刑事调查与逃税有关,涉及非法违反特定法定义务,如故意隐瞒或伪造报告信息。.
促使中央税务局启动刑事程序的方式有多种。有时,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表明发生了犯罪活动,有时,加拿大税务局从第三方收到信息。信不信由你,有时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来自纳税人本人。例如,纳税人可能提交了一份 自愿申报(税收特赦)申请, 该申请随后被加拿大税务局驳回,并根据大赦申请中提供的信息展开了刑事调查。.
根据第 239(1)分节的规定 所得税法 (根据《逃税法》(“该法”),中央税务局可在对逃税行为进行简易定罪后,处以逃税金额 50% 至 200% 不等的罚款,以及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根据该法第 239(2)款的规定,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公诉被起诉和定罪。通常官方(由联邦司法部代表)会参与起诉程序,此类案件的最长监禁时间为五年。除刑事处罚外,加拿大税务局还可根据《法案》第 162 和 163 条实施民事处罚。.
定罪要素
逃税属于刑事犯罪。成功的起诉必须证明两个要素:有罪行为(如偷税漏税)和逃税行为(如偷税漏税)。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或意图(犯罪意图).
根据该法第 239(1)分节,如果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某人故意从事或共谋从事以下任何活动,则可处以罚款或监禁:
(a) 在就某課稅年度提交或作出的報稅表、證明書、陳述書或答覆中,作出或參 與、同意或默许作出虛假或欺騙性的陳述;;
(b) 通过销毁、更改、篡改、藏匿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记录或账簿,逃避纳税;;
(c) 在账目记录或账簿中作出或参与、同意或默许作出虚假申报或欺骗性陈述;或 (d) 在账目记录或账簿中作出或参与、同意或默许作出虚假申报或欺骗性陈述。
(d) 故意以任何方式逃避或企图逃避遵守该法或缴纳该法规定的税款。.
虽然很难直接证明一个人的意图,但法庭可以从案件的所有情况和证据中推断出有罪意图的存在。.
构成逃税的活动
各种活动都可能符合逃税的要求。如果纳税人明知故犯、默许或故意对遗漏或虚假陈述视而不见,就会被成功起诉。其中包括以下行为:
- 不报税;;
- 报税但漏报或少报收入;;
- 多报开支或损失;;
- 伪造文件;;
- 安排以某一司法管辖区或形式收取收入,使该收入不会引起加拿大税务局的注意。.
净资产评估
如果纳税人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者账簿、记录或申报表不完整或不可靠,加拿大税务局可以使用净值评估(也称为任意评估)方法来估计纳税人是否逃税。根据该法案第 152(7)款,加拿大税务局可估算纳税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净资产增长情况。如果没有令人满意的解释,中央税务局将评估相应的欠税。尽管中央税务局可能无法证明所欠税款的确切数额,但如果能够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纳税人故意逃避或试图逃避遵守该法案,则仍可认定纳税人逃税。.
一罪不二审
判例法明确规定,对于基本相同的活动,个人只能因该法第 239(1)分节中的一项罪行而被定罪。这是为了避免纳税人因同一罪行而受到两次惩罚,符合个人不应因同一罪行而受到不止一次危害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不负责任的纳税人是该法案第 239(1)款规定的主要目标,但其他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如果故意参与错误报税,也可能会被起诉。.
一般不成功的辩护
由于逃税具有刑事犯罪性质,而且一旦被定罪,个人将蒙受耻辱,因此检察官必须达到(比民事诉讼程序)更高的举证标准,才能成功起诉纳税人。虽然可以提出许多潜在的辩护理由,但其中许多可能并不有效。.
许多纳税人会说他们没有在有关报税表上签字。如果可以认定纳税人的报税表完整且足以说明纳税人有意将该报税表作为纳税人评税的依据,那么法院就会驳回这一论点(见下文)。女王诉基德, 74 DTC 6574)。.
同样,如果说纳税人在有关年份曾有过酗酒或婚姻问题 (女王诉罗布森案, 79 DTC 5198),或纳税人表现出无组织和拖延的行为(......)。斯特吉斯诉女王, 在一般情况下,"......"(84 DTC 6525)不会被接受为宣告被告无罪的有效辩护理由。.
在 里贾纳诉德沃尔夫案, 在 84 DTC 6033 案中,纳税人连续四年没有报税,被控故意逃税。该纳税人辩称,他无力支付税款,一旦有能力支付所欠税款,他就会立即报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辩护理由。.
最后,纳税人的账簿和记录是由一个没有经验的人保存的,错误的纳税申报是由此产生的,这种辩护一般会被驳回(见下文)。女王诉霍洛维茨案, 71 DTC 5350)。.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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