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证金:什么是行政保证金以及如何免除行政保证金

作者:杰夫·杰胡伊·李

根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 遗产法, 在法院任命遗产管理人之前,通常需要出示一份管理债券。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出示管理债券。其中一些情况在法规中有所规定。通常情况下,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的人士需要出示管理债券,如果:(1) 执行人居住在省外;(2) 人员已因遗嘱死亡,但未指定执行人;以及(3) 人员因遗嘱未指定执行人而死亡。.

然而,获得担保权并不总是那么容易。在发行担保权之前,还存在许多障碍,包括担保人有时规定的条件往往非常不合理。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受托人会发现获得担保权是不可能的,或者用昂贵的担保权管理遗产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应该考虑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执行担保权。根据《担保权法》第37(2)条, 遗产法, 法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减少保证金的数额或免除保证金的强制性”。”

在 罗伯特·亨德森和尤金妮娅·扎加利亚的遗产, 2008年底发布的《司法判例摘要》指出,在支持解除保释请求时提交的宣誓证词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i) 遗产的所有受益人的身份;;

(ii) 遗产中的任何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的受益人的身份;;

(iii) 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的受益人对遗产的权益的价值;;

(iv) 所有受益人签署的关于任命申请人担任遗产托管人的同意书以及关于免除管理保证金的命令的同意书,应作为证据附在宣誓书中。.

(五) 逝者的最后一次居住地;;

(六) 证明已偿还已故人所有债务,包括根据赡养协议或命令承担的任何义务;;

(七) 关于已亡者在死亡时是否经营企业的事实证据,以及如果曾经营企业的话,该企业是否已或可能对遗产提出任何债权,以及每一项债务及其金额的说明;;

(viii) 如果不动产的全部债务尚未偿还,则需提供不动产资产价值的证据、每一债务的详细信息——债权人的金额和姓名——以及对与这些债权人达成的支付债务的安排以及申请人拟采取哪些保障措施以保护这些债权人的信息。.

在更具决定性的情况下 再安德鲁斯庄园 (2009年),布朗大法官进一步明确了关于申请免除保释的规定。在该案中,有两位执行人申请免除保释,但其中只有一位提交了包含所需信息的宣誓书。 关于亨德森. 法院办公室以每个执行人必须宣誓的理由拒绝了这项请求。申请人重新提交了材料,并分别由两位申请人宣誓了两份宣誓书。然而法院办公室还是再次拒绝了这项请求,要求他们宣誓自己的宣誓书,因为该宣誓书并未明确说明是为支持解除保释的动议而作出的。.

布朗大法官在两起案件中都驳回了法院办公室的推理。首先,他裁定,两位申请人的一份声明书,因为“提交了两份本质上内容相同的声明书,并不意味着‘更有力的证据’;这只是增加了不必要的额外文件工作。”

关于第二次拒绝,布朗法官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遗产法 或 民事诉讼法 为此,需要引入特定类型的语言。最终,布朗大法官批准了申请,并为延误和不便向申请人道歉。.

干得好,布朗大法官。.

 

相关文章

杰夫·李的遗嘱与遗产博客

关于杰夫·杰辉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