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杰辉*
确定配偶赡养费的权利、数额和期限是家庭法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在安大略省,配偶赡养令受以下两部法律管辖:《安大略省家庭法》和《安大略省婚姻法》。 离婚法由联邦管辖(加拿大);以及 家庭法安大略省属于省级管辖(安大略省)。 与中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安大略省和加拿大的法院通常会在分居和/或离婚案件中命令支付配偶赡养费。
法规条款
公约》第 15.2(6)款 离婚法因此,法院在下达配偶赡养令时应牢记四个目标:
(a) 承认婚姻或婚姻破裂给配偶双方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或不利;
(b) 配偶双方应分摊因照顾婚生子女而产生的、超出抚养婚生子女义务的任何经济后果;
(c) 减轻配偶双方因婚姻破裂而造成的经济困难;以及
(d) 在可行的情况下,促进配偶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实现经济自立。
公约》第 15.2(4)款 离婚法 该法规定,法院在下达配偶扶养令时必须考虑一系列因素,即配偶双方的状况、经济能力、需求和其他情况,包括(a)配偶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b)配偶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履行的职能;以及(c)与配偶任何一方的扶养有关的任何命令、协议或安排。
根据 家庭法 (第 33(8)款),配偶赡养费的目的是
(a) 承认配偶对这种关系的贡献以及这种关系对配偶造成的经济后果;
(b) 公平分担子女抚养费的经济负担;
(c) 作出公平的规定,帮助配偶有能力供养自己;以及
(d) 减轻经济困难(如果根据第 I 部分(家庭财产)和第 II 部分(婚姻住所)下达的命令尚未做到这一点)。
《家庭法程序》对于这种情形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在这个问题上提供了一些指引,其17.05条规定了法律文书送达安省以外的方式: 家庭法 (第 33(9)款)进一步规定了法院在确定配偶赡养费的数额和期限时需要考虑的 12 个以上的因素:
(a) 受抚养人和答辩人目前的资产和经济状况;
(b) 受抚养人和答辩人将来可能拥有的资产和经济能力;
(c) 受扶养人的赡养能力;
(d) 答辩人提供支持的能力;
(e) 受抚养人和答辩人的年龄及身心健康状况;
(f) 受抚养人的需要,在确定受抚养人的需要时,法院应考虑到双方共同居住时的惯常 生活水准;
(g) 受抚养人可采取哪些措施来养活自己,以及采取这些措施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h) 答辩人或受扶养人向他人提供支助的任何法律义务;
(i) 受抚养人或答辩人留在家中照顾子女是否可取;
(j) 受抚养人为实现答辩人的职业潜力所做的贡献;
(l) 如果受抚养人是配偶、
(i) 受抚养人与答辩人同居的时间、
(ii) 同居期间所承担的责任对配偶收入能力的影响、
(iii) 配偶是否承担了对年满十八周岁、因疾病、残疾或其他原因不能脱离父母监护的 子女的照顾、
(iv) 配偶是否承诺协助十八岁或十八岁以上因故不能脱离父母监护的子女继续接受教育、
(v) 配偶为家庭提供的任何家务、育儿或其他家政服务,如同配偶将从事该服务的 时间用于有报酬的工作,并将收入用于养家糊口、
(vi) 照顾子女的责任对配偶收入和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
(m) 受扶养人除使用公款外的任何其他获得扶养的合法权利。
案例法
虽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有关配偶赡养费的条款 离婚法 和 家庭法 但实际上,法官在确定配偶赡养费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在 Bracklow 诉 Bracklow加拿大最高法院确定了有权获得配偶赡养费的三个概念性理由。第一种是基于补偿,即一方是否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并为另一方的经济利益做出了贡献。其次是非补偿性的、基于需要的赡养,如果另一方没有能力养活自己,就会产生这种赡养。最后是基于合同的抚养,因为前两种抚养依据可以通过双方之间的合同进行修改。这一基础要求法院考虑双方就配偶赡养费达成的所有明示或默示协议。
在 Bracklow 诉 Bracklow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在确定配偶赡养费的数额和期限方面没有硬性规定。 首席大法官麦克拉克林在为法院撰写判决书时强调,"法官必须根据规定的赡养目标来审视所有因素,并以公平减轻婚姻破裂的不利后果和在特定案件中取得最佳公正的平衡的方式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待续
Jeff J. Li 是 Jeff J. Li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的首席律师。Jeff Li 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家庭法业务,为大多伦多地区的个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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