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herine Tian 和 Jeff Li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琼斯诉齐格 (2012)一案中,安大略上诉法院将美国的四种隐私侵权行为引入加拿大:
- 侵犯一方的隐居或独处,或干涉其私事;
- 公开披露当事人令人尴尬的私人事实;
- 使当事人在公众面前蒙受不白之冤的宣传;以及
- 盗用一方的姓名或肖像,为另一方谋利。
在最近的家庭法判决中 Yenovkian 诉 Gulian 案 (2019) 案中,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应用了第三项 “误导受众”的隐私侵权行为。美国《侵权法》第 652E 条描述了这构成这种侵权的要素: 侵权法重述(第二版)》(2010 年):
- 个人对涉及他人的事件进行宣传,使他人在公众面前蒙受不白之冤;;
- 被虚假描述的一方在正常人看来具有极大的冒犯性,以及
- 行为人知道或轻率地无视所公布事实的虚假性和对受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Yenovkian 诉 Gulian 案 该案涉及一名对其前配偶、子女和法官进行网络欺凌的父亲。包括用网站、YouTube 视频、在线请愿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网络欺凌活动。尽管法院命令禁止发布这些信息,但这些网站、视频、请愿和电子邮件都对当事人进行了无根据的指控和误导性的负面描述。父亲还试图通过以下方式破坏司法工作:在网上发起运动,企图 “推翻 ”法院一名法官做出的裁决;在网上攻击庭审证人和母亲的律师;藐视法院命令和家庭法披露义务。
法庭认为,父亲对其前配偶的描述造成了严重伤害。在损害赔偿方面,法院采用了与母亲因隐私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害相类似的方法。侵犯隐私权造成的伤害包括 叶诺夫江 与诽谤类似。因此,克里斯詹森法官将引入了另一案例 希尔诉多伦多山达基教会 (1995 年)的考量因素应用在虚假描述侵权行为的情况:
- 虚假宣传的性质和当时的情况;
- 虚假宣传受害者的性质和地位;
- 虚假宣传声明对原告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
- 被告的行为和动机。
法院认为,父亲的虚假宣传十分恶劣,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这对母亲的健康和福祉造成了不利影响,预计也会影响到她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尽管法院下达了命令,但父亲并没有道歉,也没有收回这些令人愤慨的言论。法院进而判决,父亲应为其恶劣和极端的行为及原告面临的痛苦赔付 $100,000,对因故意造成原告的精神痛苦而赔付 $50,000,并对父亲处以 $150,000 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克里斯詹森法官还指出,虽然引起这类事件的宣传通常具有诽谤性,但原告并不需要提供诽谤证据。原告只需证明,一个正常的人会认为被公开歪曲自己的形象是非常令人反感的,因为 当事人的“错误在于公开表现一个人,不是表现得比他更糟糕,而是表现得与他不同”。该案要体现的关键价值是要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个人能控制他们如何向世界展现自己的方式。
法院还认可,虚假信息隐私侵权行为与 2016 年的另一案例 无名氏 464533 诉 ND中承认的公开披露个人隐私的侵权行为有很大的相似之处。然而,公开披露个人私隐的侵权行涉及真实陈述,而虚假信息侵权行为涉及虚假或误导性主张。在 叶诺夫江 一案中,法庭确立了在发表可能将另一方置于公众面前的虚假形象或描述之前,与该方有矛盾的配偶应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