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在安大略寻求救济

李杰辉律师; Ashley Iyathurai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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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批准离婚后,前配偶中的任何一方能否在安大略省起诉要求财产、子女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最新案例, 程诉刘 (2017) 案中,上诉法院确认,虽然安大略省法院可能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费索赔有管辖权,但对配偶抚养费救济没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上诉人(丈夫 Liu)是加拿大公民。他的所有收入和财产也都在加拿大。而被告(妻子 Cheng)则居住在中国。双方在中国结婚并育有一个孩子,孩子随妻子在中国生活。分居后,妻子在安大略省提出离婚申请,要求离婚、孩子的监护权、孩子的抚养费、配偶的抚养费和均分。后来,丈夫在中国提出离婚申请,要求离婚、监护权和均分。.

由于孩子在中国,安大略省法院认为中国是处理所有问题的便利场所,因此中止了在中国的诉讼程序。在中国,双方获准离婚。妻子也获得了监护权,并获得了她在中国的不动产的唯一所有权。丈夫没有完全披露财务状况,法院几乎无法获得他在加拿大的收入或资产信息。因此,法院没有下达抚养令。.

因此,中国法院没有就赡养费和均摊问题下达任何命令。相反,法院指出,如果双方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他们可以在加拿大提出申请,寻求救济。.

妻子随后要求获得子女抚养费、配偶抚养费和安大略省家庭净财产均分。虽然妻子最初的申请只是要求根据 离婚法, 随后,她提交了一份修订申请,要求获得配偶赡养费和子女赡养费。 离婚法 家庭法》。.

配偶赡养费

过去,一旦在加拿大境外离婚,加拿大法院不会处理配偶赡养问题。这是因为赡养费要求属于《离婚法》中的必然救济。 离婚法, 该法是适用于整个加拿大的联邦法律。如果离婚不在加拿大处理,离婚的救济必然也不能在这里判决。在安大略省 家庭法 该法提供了类似的赡养救济。但是,离婚双方不再被视为《婚姻法》意义上的配偶。 家庭法, 因此,他们不能获得配偶赡养救济。.

这一原则是在 Rothgiesser 诉 Rothgiesser 案 (上诉法院,2000 年),并在以下案件中得到重申 Okmyansky 诉 Okmyansky 案 (上诉法院,2007 年)。在 Okymyansky 案中,丈夫在双方结婚的俄罗斯申请离婚。离婚获准后,妻子在安大略省提出申请,要求获得配偶赡养费和财产分割。在该案中,上诉法院裁定安大略省法院无权根据《婚姻法》裁定必然救济。 离婚法, 一旦外国离婚令已经下达。.

Cheng v. Liu、, 高等法院的普莱斯法官裁定,Okymyansky 案是可以区分的,理由是:(a) 妻子首先在安大略省提起诉讼,然后丈夫才在中国提起诉讼;(b) 安大略省法院暂时中止了妻子的申请,条件是丈夫后来违反了这些条件;(c) 丈夫在中国的诉讼中就其收入作了虚假声明;(d) 中国的法院明确拒绝对经济问题行使管辖权,包括财产、子女抚养费和配偶抚养费索赔;以及 (e) 如果中国的法院不对抚养费和财产问题行使管辖权,被告将无法在任何法庭上提出索赔。初审法官裁定,安大略省法院对本案中的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和财产问题拥有管辖权。.

在上诉时,上诉法院确认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对《离婚法》中的必然问题没有管辖权。然而,由于财产索赔属于 家庭法, 在这种情况下,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可以对财产索赔行使管辖权。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可以根据《安大略省民事诉讼法典》或《安大略省民事诉讼法典》处理。 离婚法家庭法. .至于配偶赡养费,上诉法院裁定安大略省法院没有管辖权,这与法院以前的裁决一致。.

如果前配偶是在加拿大境外离婚的,那么剥夺其在安大略省寻求配偶赡养费的权利是有些不公平的。在中国等许多国家,离婚比在加拿大更容易、更迅速。配偶可能不知道,一旦他/她同意在国外离婚,他/她就失去了在加拿大寻求配偶赡养费的权利。更糟的是,不想支付配偶赡养费的配偶可能会通过在加拿大境外办理离婚来逃避加拿大法院的管辖。为了避免这一漏洞,我们可以简单地修改 ’配偶 “的定义,将前配偶包括在《离婚法》的 ”必然救济 "部分中。 离婚法, 或《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 III 部分(赡养义务)。 家庭法.

如果有未决的外国申请或外国离婚令,您必须仔细审查这些和其他管辖权问题,以确保所寻求的救济将由适当的法院进行适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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