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大略省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

作者:Catherine Tian 和 Jeff Li

共同土地拥有权是家庭财产和遗产规划中常见的共同所有权形式。共同土地拥有权的主要好处是生存者取得权:当一名共同拥有人去世时,他或她在财产中的权益会自动转给幸存的共同拥有人。与此相反,另一种常见的共同所有权形式--共同土地占有人则没有生存者取得权。虽然共同土地拥有权中的生存者取得权有其优点和好处,但也可能产生问题。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夫妻分居或遗产分割有争议时。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能希望分割共同土地拥有权。.

共同土地拥有权可以依法律运作自动解除。如果一处婚姻家庭住宅(根据《家庭法》(Family Law Act,“FLA”)的定义)由一名配偶与一名或多名第三方以共同土地拥有权的方式持有,则该共同土地拥有权在该配偶去世前立即被视为已解除(FLA 第26(1)条)。

在多数情况下,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并非如此简单,且往往会引发诉讼。在安大略省,关于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的领先案例是 2012 年上诉法院的 Hansen Estate v. Hansen。该案重申了源自 1864 年著名判决 Williams v. Hensman 的英国法原则,该案总结了可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的三种方式。首席法官 Winkler 在 Hansen 案中将其归纳为三条规则:

规则 1: 单方面对自己的股份采取行动,如出售或抵押;

规则 2: 共有拥有人之间就分割共同土地拥有关系达成的共同协议;以及,

规则 3: 任何交易过程都足以表明,所有人的利益都被视为构成共同拥有。

规则 1:单方面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

与他人以共同土地拥有人身份拥有一处房产的个人可以通过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转让给他人或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转让给自己的方式单方面解除共同土地拥有关系。在安大略省,这可以通过登记新的产权转让来完成。在这方面登记新的转让将自动分割共同土地拥有关系,届时房产所有者将作为承租人而非共同土地占有人。.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物业,包括婚姻家庭住宅。根据《家庭法》,婚姻家庭住宅的所有人未经配偶同意不得擅自处置或设置障碍。然而,在 Horne v. Horne Estate (1987) 一案中,安大略省上诉法院裁定,为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而将产权由共同土地拥有人转让给其自身的行为,并不构成《家庭法》第21条意义上的“处置”住宅“权益”。法院认为,尽管生存者取得权因此被消除,但每位配偶仍保有对物业未分割的一半权益。因此,希望将婚姻家庭住宅份额留给配偶以外他人的配偶(如来自前段婚姻的子女),可通过登记一份自转让来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

规则 2:书面协议

如果房产的共同拥有人达成书面协议来解除共同土地拥有关系,那么这将构成证明解除的充分理由。这可能是解除共同土地拥有关系最有效的方法。但是,为了让公众(或第三方)了解解除情况,双方应确保产权登记也进行变更。.  

规则 3:交易过程

最后,任何足以表明所有人的利益相互视为构成共同拥有权的交易过程,都可以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 规则第 3 条的作用是防止一方当事人主张生存者取得权,如果这样做不利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正。. 

Hansen Estate v. Hansen 中的争议焦点即为规则 3。案件涉及一对夫妻—妻子 Barbara Lorraine Hansen 和已故丈夫 Willy Hansen——他们以共同土地拥有权的方式持有婚姻家庭住宅。在丈夫去世前,两人正处于分居及分割婚内资产的过程中。在丈夫去世时,住宅的法律产权仍为共同土地拥有。丈夫去世后,妻子主张通过生存者取得权单独取得房屋。然而,丈夫前段婚姻的两个女儿(遗产执行人)认为,共同土地拥有权在其父去世前已被终止,因此房屋应为按份共有,丈夫的一半权益应归入遗产。根据丈夫的新遗嘱,他将全部遗产留给四个女儿。

上诉法院认为,在丈夫去世前的几个月内,夫妻双方通过分开生活与分割资产的行为方式,已表明他们的共同意图是分割财产并按份共有,而非继续使用共同土地拥有权。因此,妻子主张生存者取得权与双方共同意图不一致。此外,在婚姻破裂的协商过程中,即使协商未果或未完成,也可能导致分割,因为“关于份额与独立权益的协商本身就反映出双方已放弃共同土地拥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 Hansen 案中,仅凭丈夫的遗嘱将其份额留给女儿并不足以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在安大略省,遗嘱处分本身不能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但遗嘱中的条款可作为证据,用以判断是否存在视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为已终止的共同意图。

在这三条规则中,第 3 条最不确定,很容易引起诉讼。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希望将财产留给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最好考虑使用规则 1 或规则 2。.

不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的风险

夫妻分居时,他们的财产通常会平分。如果一方过早去世,他/她在共同土地拥有权中的任何权益都可能以幸存者的方式归属于在世的一方。这往往不是分居配偶所希望的。.

因此,分居时应认真考虑解除共同土地拥有权。分居的配偶还应表明他们将分割共同财产和婚姻财产的意愿。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提起诉讼本身即可解除共同所有权,但如果一方不再希望自动享有生存者取得权,并且愿意放弃自己可能从中获得的利益,那么采取积极措施解除共同土地拥有关系将是谨慎之举。为此,只需将财产权益转移给自己即可。.